特首委出十一名新一屆體育委員

 澳門特區政府日前公告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十一位人士為體育委員,任期兩年。全文如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貴洪為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一)歐陽善盈;

(二)陳紹平;

(三)何敬麟;

(四)許樂敏;

(五)嚴耀庭;

(六)鄺鍵濠;

(七)林錦雄;

(八)李家賢;

(九)陸南德;

(十)潘敬文。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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