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政府日前公告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十一位人士為體育委員,任期兩年。全文如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及(十一)項,以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貴洪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九)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0/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十一)項所指的體育委員會成員:
(一)歐陽善盈;
(二)陳紹平;
(三)何敬麟;
(四)許樂敏;
(五)嚴耀庭;
(六)鄺鍵濠;
(七)林錦雄;
(八)李家賢;
(九)陸南德;
(十)潘敬文。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