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2023年工作報告透露,有游泳協會代表向體育局反映,在申請成為澳門游泳總會會員時遭泳總拒絕,但體育局並未採取行動,結果該協會向廉署投訴而「勝訴」,事件引起體育界關注。
廉署作出調查 發出勸喻
拒絕體育會申請成為總會會員,過去甚少聽聞,還要發生在傳統大會泳總之上,怎不叫人搖頭嘆息。在一般的認知中,只要體育會成功在體育局登錄,並按章向總會申請,總會應無拒絕該體育會成為會員的理由,而廉署報告也是這樣寫的,「泳總作為本澳唯一一個獲體育局認可及賦予特權專責舉辦游泳體育活動的體育總會,意味着只有成為其成員屬會,方有參與由其舉辦的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的資格,非成員屬會的游泳社團變相極可能失去在本澳參與重要或大型游泳比賽項目的機會。廉政公署綜合分析後認為,泳總作出拒絕投訴人成為成員屬會的決定,是關乎一個依法已獲體育局認可的本澳體育會的正當權利維護與保障的問題,是對本澳游泳體育項目的利益有重要影響的事情,因此,體育局依法具有職權與責任,切實調查,審查及監督泳總有關判斷與決定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而不應一直以處理加入總會的申請事宜屬社團內部會務,採取不作干預的消極態度,且僅僅轉介或簡單詢問了事。鑑於此,廉政公署在完成調查後向體育局發出勸喻,敦促體育局積極採取調查及審查措施,確保相關體育總會作出有利本澳體育項目良性發展的行為。對此,體育局回覆表示已再次檢視有關卷宗資料及召集泳總舉行會議,最後泳總同意體育局的意見,在理事會會議通過後決定接納包括投訴人在內的多個體育社團加入成為泳總的普通會員。」
背後原因未明
泳總事件很奇怪,無論拒絕體育會入會,抑或「多個體育社團」加入均如 ,背後原因未明,是否牽涉選舉等問題也難找到確切答案,但事件肯定不是好現象。不過,今次廉署報告也點了一個重點,體育局對總會們負有「調查、審查及監督」的職權與責任,很多總會的事並非什麼「社團内部會務」,因體育總會並非一般的社團或私人公司,實握有相當的公權力,如選拔、組織、培訓澳門隊,代表澳門參加國際賽、國際組織及會議等,其會務有公眾利益成份;另一方面,政府資助乃大部份總會的主要經費來源,用得公帑必須被監督,體育局也須負起監督責任,體育局、總會均不可卸責。
--- 甄慶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