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每周在這個論壇區域,與其餘幾名文友「大放厥詞」,天南地北,無所不談,有時爆料、有時議非……殊不知原來亦有危機陷阱,不得不察。日前新聞界有前輩被某發展商狀告誹謗罪,筆者並非法律界中人,只有經驗和常識,尤其當傳媒手執「第四權」之時,以維護公眾利益為己任之時,所謂掛萬漏一,稍一不慎,更有身陷囹圄之懼,所謂的「寒蟬效應」,隨時一觸即發。
稍一不慎 身陷囹圄
當然作為傳媒,客觀報道是基本守則,但從報道中引伸出來的評論員文章,則可以兼收並束,百花齊放,同一件事,「甲之熊掌,乙之砒霜」,據悉誹謗罪行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的,那怕是善意的檢舉、揭發或批評中有不實的成份,都可以當作誹謗罪論罪。
基本是要寫真
作為媒體,無論是評論或報道,最基本是要寫真,這不是日文的「照片」,而是講的內容都是事實,還有一點,假如對應的是事情而不是個人,相信會容易說話。事情一般具客觀陳述的條件,至於是否事實及事實之全部?一旦被控以誹謗罪,是不是任何事都能從容取證,以辯清白?
句句加問號
所以以後,說「C朗拿度是否涉姦?」要加問號,球員有沒有狀態?表現好不好?達到水準與否?全部不能用直接評論的口吻吧!你看電視、看互聯網能看到人家的真實水平嗎?你看比賽能分析到當事人的心情狀態嗎?
各人都在玩命
原來大家一直都是踩著鋼線在走,以為這是在跟大家討論、放風、吹水……原來統統都不是,各人只在玩命。更重要的一句肯定要問問社長:「這些都是你看了以後,你清楚知道真假才刊出來的嗎?」言下之意你亦責無旁貸,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