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早前提及政府審計局公佈有關體育基金的審計報告,批評該基金在賽事資助的審批與核銷工作隨意性比較高,造成浪費公帑。體育基金在 2018年至 2021年共發放賽事資助金額約 1.37億元資助 57個總會舉辦本地及國際大型體育賽事。
廉署揭示挪用公款
在審計署抽樣審查14個受該基金資助的賽事中,結果顯示體育基金在審批膳食費,人事費把關寬鬆,在資助核銷方面亦未符合規範文件,甚至有拖欠資助餘款長達三年未退還情況。然後在特區的廉政公署就《2022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中,反貪範疇案件中揭示,2022年3月某體育總會負責人前往廉政公署自首,供稱私自挪用了該會的公款。
交通燈的設立
一般而言,正常的規例規則,只可以「防君子而不能防小人」。等同你已安排有交通燈號讓市民有序過馬路,奉公守法的就會等候燈號,否則亦會有人亂過馬路,但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是要痛罵交通燈設立的無能為力?抑或要每個路口直接設一名警員在執勤?
可令大眾以此為戒
說回這案件,廉政公署表示,去年首次出現涉案人自首的案件,某體育總會負責人前往廉政公署自首,供稱私自挪用了該會的公款。據調查,該名負責人涉嫌詐騙體育局及體育基金資助款項 110 多萬澳門元(下同),造成公帑損失。廉政公署認為,這自首個案「相信與本澳的廉潔氛圍、廉政公署多年的反貪及宣傳工作成效,不無關係。」風氣使然,明白到但凡動用到公帑,總不可能含糊了事,亦可以令大眾以此為戒。
交通燈只能作為一個指標
換言之,警員可以做到教化市民的功用,但交通燈本身不能,它只是作為一個指標,一個引渡,至於能否教育市民遵從,這可能是學校、家長以及政府其他部門的責任,誰又會去指責交通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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